| 一、时间要求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二、变更程序
1、申请。填写《申请税务登记报告书》
2、报送资料:
变更内容与工商管理部门登记变更内容一致的应提交:
(1)、工商执照及工商变更登记表复印件;
(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
(3)、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
(4)、办税员证;
(5)、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有关资料。
变更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提交:
(1)、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资料;
(2)、办税员证。
(3)、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有关资料。
3、审核发证。
三、处理时间:即时办理
四、法律责任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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