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发票的领购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
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关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
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 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临时跨市、县从事经营业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凭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出的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向临时经营地的税务机关申请领购或开具发票。税务机关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领购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缴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按期缴销发票的,解除保证人的担保义务或者退还保证金;未按期较缴销发票的,由保证人或者以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税务机关收取保证金应当开具收据。
行政事业单位可凭单位证明及有关的资料,向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使用。
二、发票的开具
单位和个人从事经营活动及其他经济活动,对外取得经营收入或非经营收入时,均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向消费者个人提供零星劳务,可免逐笔开具发票,但必须登记营业汇总凭证。
发票开具的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和经济活动的内容相一致。严禁虚开发票、代开发票、开具大头小尾发票或与经营项目不符的发票、转借发票、倒卖发票、使用假发票及其他不合法凭证收付款。
发票开具的内容要齐全,要按顺号逐栏全份复写或打印,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严禁拆本使用发票。填错作废的发票,要注明“作废”字样,并全份保存,以备税务机关查验。填写栏目不全、开票人未签名、收款单位未盖章的单位,财务不得报销。
用票单位和个人发生一些临时性的业务,可凭税务登记证副本、单位证明及其他有关资料,向税务机关申请填开发票使用。
三、法律责任
1、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或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或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或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或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或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2、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收缴发票,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3、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由税务机关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