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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办税指南——税务登记
 

  一、开业登记
  1、办理期限: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其它纳税人自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成为纳税义务人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税务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2、所需资料:纳税人向其主管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表”及其他相关表格,按规定要求逐一如实填写,同时附送如下有关的证件和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A、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开业证件

  B、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C、法人(负责人)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证件

  D、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E、纳税人经营场所证明(房产证、租赁合同等)

  F、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对符合规定的应在30日内予以登记;不符合规定的,应说明理由,要求纳税人在15日内补报资料或重新填报。

  二、变更税务登记
  1、办理期限: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之日起或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2、办理程序:纳税人向其主管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变更表”等,同时附送如下有关的证件和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A、商变更登记表及工商执照(注册登记执照)复印件; (不需要到工商办理变更登记的不用提供此项。)

  B、内容变更的有关证明文件

  C、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

  D、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三、停业、复业税务登记
  1、适用范围: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
  2、办理程序:纳税人需要停业或者有关部门要求其停业的,纳税人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停业申请,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发放“停业申报表”,纳税人如实填写,并按税务机关的要求缴清税款和滞纳金、缴销发票、交回税务登记证件及发票领购簿,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纳税人下发“核准停业通知书”,并退给纳税人一份加具税务机关批准意见及公章的“停业申报表”。 纳税人应在恢复生产经营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复业申请,经确认后,税务机关为其办理复业手续,发回封存的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等资料。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纳税人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税务机关应当视为已恢复营业,实施正常的税收征收管理。

  四、注销登记
  1、办理期限:纳税人发生歇业、破产、解散、撤销以及依法应当终止履行纳税义务的,应在申报办理注销工商登记前,先向原主管税务机关申办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按规定不需在工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主管税务机关申办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应自被吊销之日起十五日内申办注销登记;纳税人因住所、生产经营地点变动等而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申请变更地址前向原主管税务机关申办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2、办理程序: 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并如实填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有购买地税发票的纳税人还应填报“发票缴销登记表”,并附送注销税务登记申请书、上级主管部门批文或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等材料。主管税务机关检查、清理后,纳税人应按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五、验证、换证
  税务登记的验证一年一次,换证每三年一次,由市地方税务局统一组织进行。

  六、遗失补发
  纳税人如遗失税务登记证件或者扣缴义务人遗失扣缴税款登记证件,应当在发现或被检查发现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税务登记机关。并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声明申请审批表》,经核准后,由纳税人在报纸、广播或电视上公开声明作废;税务登记机关凭纳税人的有效凭据为其补发税务登记证件。

  七、法律责任:
  1、未按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3、纳税人未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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