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税务行政复议的概念
税务行政复议是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具体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等税务当事人或其他行政相对人员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由复议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制度和活动。
二、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一)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
1、征收税款和加收滞纳金;
2、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
(二) 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行为。
(三) 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
1、 书面通知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2、 扣押、查封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四) 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等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五) 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强制措施:
1、 书面通知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等;
2、 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等。
(六) 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行为:
1、 罚款(包括逾期交纳罚款的加罚行为);
2、 没收违法所得;
3、 停止出口退税权;
(七) 税务机关的不作为:
1、 不予审批减免税或出口退税;
2、 不予抵扣税款;
3、 不予退还税款;
4、 不予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
5、 不予开具完税凭证和出具票据;
6、 不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7、 不予核准延期申报、批准延期缴纳税款。
8、税务机关作出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
9、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10、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税务具体行政行为。
三、申请方式
行政复议申请人既可以书面方式申请复议,也可以口头方式申请复议。
四、申请期限
申请人若对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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