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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减免
 

1、不定期免税项目
(1)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和水产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自产初级农业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向社会收购的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来料加工、来料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
(7)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8)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除游艇、摩托车、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以外);
(9)单位和个人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它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除游艇、摩托车、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以外);
(10)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
(11)粮食经营企业: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
其它粮食经营企业销售给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
(12)以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为原料生产的建材产品;
(13)部分农业生产资料;
(14)五大类饲料产品;
(15)黄金冶炼企业生产销售的黄金;
(16)校办企业生产的应税货物,凡用于本校教学科研的;
(17)残疾人专用物品(假肢、轮椅、矫形器);
(18)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
(19)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未超过原值的。

2、定期免税项目
定期免税项目以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公布项目为准。

3、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享受退税管理:
(1)享受国产设备退税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已投入的资本金必须达到企业投资各方已到位资本金的25%(含25%)以上。
本市外商投资企业,未取得出口货物退(免)税登记证的,必须在履行第一份国产设备采购合同第一次购买国产设备前,到本市进出口税收管理处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登记证手续。企业取得出口货物退(免)税登记证后,方可申请办理购进国产设备的登记备案手续。
(2)享受退税的设备范围:是指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中规定的《外国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的投资项目,在国内采购的设备。
对列入国务院《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在国内采购的设备,不能享受退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3)享受退税的设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必须是以货币购进的未使用过的国产设备,不包括投资方的实物投资和无形资产投资;
必须是在税务机关核定退税投资总额内且在1999年9月1日以后购进的国产设备。
(4)购进国产设备的应退税额
=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增值税税率
(5)对外商投资企业购进的国产设备,由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负责监管,监管期为五年。在监管期内发生转让、赠送等设备所有权转移行为,或发生出租、再投资行为的,应补征其已退税款。

4、出口货物退(免)税
(1)外贸、工贸和其它贸易型公司应依据购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进项金额和税额计算。对库存和销售均采用加权平均价核算的企业,也可按适用不同税率的货物分别依下列公式计算:
应退税额=出口货物数量×加权平均进价×退税率
凡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特准退税的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应按下列公式计算确定:
进项税额=普通发票所列(含增值税的)销售金额/(1+征收率)×退税率
其它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依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的增值税税额计算确定。
(2)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实施“免、抵、退”税办法:
“免、抵、退”税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当期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3)外贸、工贸和其他外贸型公司出口和代理出口货物的应退消费税税款,凡属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货物应依外贸企业从工厂购进货物时征收消费税的价格计算。凡属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货物应依货物购进和报关的数量计算。其计算退税的公式为:
应退消费税税款=出口货物的工厂销售额(出口数量)×税率(单位税额)
生产企业出口的消费税应税货物,依据其实际出口数量予以免征。
出口货物的销售金额、进项金额及税额明显偏高而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拒绝办理退税或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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